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18-5-31 11:50 編輯
~~~您的權利要知道(警察釣魚補充篇)~~~2018.05.30.
『手機及電腦』是個人財產,裡面包含著個人的資訊,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東西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中,有分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可查閱
公務機關=政府所屬任何單位 非公務機關=涵蓋範圍非常廣,簡單舉個例子:醫院、銀行、手機系統商、網路系統商…等等
不管公務或非公務機構,要察看您的個人資料,必須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書 當然!若您已經有明確犯罪證據,檢察官透過法院聲請「搜查令」,也是可以秘密查察的
一個重點,當警察在與您當面接觸時,要求交出手機您是可以拒絕的,就算有搜索票也要有您的書面同意書
在這裡我可以先給您一個結論:
警察查案在沒有搜索票前提下,無權查扣您的手機,更無權打開您的手機 警察查案在有搜索票前提下,如果沒有您的書面同意書,是無權打開您的手機,察看您手機裡的內容 一個重點,警察查案搜索票要由檢察官事先向法院聲請,而且是有人、事、物的範圍及日期限制 搜索票不能事後聲請補發
手機現在人人都有,也是傳達訊息和人與人溝通的重要工具,本篇補充重點在於警察辦案跟當事人的手機關係
在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範: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但是!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裡又規範著: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所以!所謂「搜索」,並不是辦案警察能隨口隨便說說,搜索是要有「搜索票」才能執行的
警察辦案沒有出示搜索票,不管任何理由、任何案件,您是有權拒絕配合的
對於手機跟搜索票之間的關連,在2014年新聞中有一則報導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峻谷、陳金松/台北報導】2014.06.27 04:14 am
我國對搜索採令狀主義,有搜索票才能搜索;通常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明確記載搜索內容,只要搜索票有記載,手機亦可為搜索客體。
司法實務上,檢方通常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的範圍,法院亦會裁准。
法務部指出,除非是緊急搜索(現行犯逮捕或廿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否則要有搜索令才能查扣手機。
通常檢方聲請搜索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這樣彈性比較大。
司法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票上應記載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以及應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時,會釋明搜索理由及勾選搜索範圍,通常檢察官會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項都勾選,盡可能綿密,以免漏失物證。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檢方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範圍,警察搜索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關連,
警察可搜索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
刑事局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不可能搜扣、查閱手機。
這一篇報導已經指出警察辦案的必要程序,如果您的遭遇已經超出這些範圍,那幾乎可以認定辦案警察是「空手套白狼」
他手裡什麼都沒有,既然辦案警察違反了「合法程序」,那您的反制手段就有很多種 選擇
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在刑法第125條對警察濫權是有規範的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辦案在整個過程中都要遵照「合法程序」取證,如果超出合法程序的手段,所得到的所謂證據都是無效的
對於警察濫權而造成您財物及精神上的損失,您可以透過法律手段進行追償的
不要怕跟警察打官司,「國家賠償法」是給您用的,不要讓警察繼續濫權下去
您的權力要知道(警察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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