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19-3-22 16:12 編輯
以下內容18 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或刪除此訊息)!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
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三款所稱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以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定電子訊號,包括全部或部分電子訊號。」。請讀者自重!
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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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之 兒少條例~~~2017.07.23. (本文照片均摘自網路)
文前聲明:本文並不是在教你(妳)如何脫罪,而是宣導法規,讓你(妳)如何才能避免誤陷法網
前些日子剛剛處理完我朋友小陳的「轉發色情圖片」的問題,前幾天他又拿了一張傳票來找我
年二:不是幫你處理完了嗎?怎麼又有傳票?你又發生什麼事? 小陳:這次不是我啦!是我朋友在手機通訊交友,被檢察官發傳票約談
年二把傳票接過來看一下,哦!上面寫著「疑有違反兒少法性剝削,請到案說明」 這下年二傻眼了,心裡想著 --- 法律規範有兒少法這個條款嗎???
年二幾番推敲下,才弄明白是今年1月1日上路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此法規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基礎上修正而來,在民國106年1月1日新法規實施後廢除舊法規
寫傳票的人也真北七,能把「兒少條例」寫成「兒少法」,司法文件不容模糊,一字之差就有漏洞
國家立法有它的原則性及本質性,所以我先以正面的簡易來說明此法根本精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下列文章簡稱「兒少條例」
「兒少條例」它真正的法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擬定的子法,所以稱之為「條例」
該條例開宗明義闡述: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法律上定義「兒童」為12歲以下,12歲以上未滿18歲稱之為「少年」(以國曆出生年月日滿足歲計算)
兒少條例關鍵在「未成年」, 那什麼又叫做「性剝削」? 性剝削的意思為在性關係上的剝削行為,可延伸為用各種形式使一個人成為性客體或失去性自主與身體權 (這個應該是媒介性交易者才會有的剝削行為)
民國82年「兒福法」修正後,法律上「兒童」定義不變,「少年」在性行為還適用「被迫或自願」二分法 民國84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將兒童、少年不分自願或被迫均視為「受害者」 今年實施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一樣把兒童、少年全部歸納為「保護對象」
法律的文字是艱澀難懂,這些法規若要全部概述,那我可以寫論文拿學分了 那現在我就跳脫法規的解釋,以實務問題言歸正傳
現在的網路那麼發達,什麼文章、圖片都可以信手拈來,現在的手機通訊軟體又是如此普及
小陳拿過來的那張傳票如形成?電信警察沒有哪麼多的人力去盯著云云大眾的無線生活圈
那我大膽來猜測它那張傳票來源的可能性~
一、 社群網站在架設的時候,因應分級制度,就在伺服器設定發文的文章字眼如超出當地法規限制,自動攔截、自動舉發 二、 手機通訊軟體在編寫程式時,也因應分級制度,也是設定發文的文章字眼如超出當地法規限制,自動攔截、自動舉發 三、 上二項在文字上比較容易操作設定,但是在圖片就比較難以辨別,所以!其他的就是人為舉發
也就是我猜測的那三個可能性,電信警察取得疑似違法的資訊轉給檢察官立案備查,因此才有那張傳票產生
好了!既然知道可能違反「兒少條例」的資訊來源,那我們就去避免它的發生,但是!也有避無可避的時候 譬如,在通訊軟體對話中,對方堅稱他(她)已經是成年人,或者發過來的照片根本無從分辯已成年或未成年
上面這些照片你(妳)能分辨他是已成年或未成年嗎?
那萬一是你(妳)一時失查的行為而接到傳票,那又該如何處理? 檢察官發出的傳票,一定有你(妳)疑似誤觸法規的證據,這時候你(妳)就必須提出反證的說明
如何解套呢?論壇在法律定義下也是屬於「公共場所」,請恕我在這裡不便直言 我只能告訴你(妳)一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一名被檢察官以與未成年援交為由,傳喚到案說明的「犯罪嫌疑人」,幾次被以同一個理由不同案號約談後,他火大了 索性把家中的電腦,名下的手機,通通抱到檢察官面前,此案件最後是以「罪證不足當場飭回」結案
大家都知道,現在警察用「釣魚」的手段查察性交易是違法的 同樣的,刑供(刑求入供)、脅供(脅迫入供)、誘供(誘導入供),這些也都是違法的手段
現在我們跳脫「兒少條例」,來談談成年人的性交易行為 所謂「性剝削」,顧名思義,就是對性行為作「剝削得利」情形,這種行為大多發生在媒介性交易者的身上
男女雙方合意的性行為我們撇開暫時不談,我們談談有「對價」關係的性行為
在我國刑法從第十六章第221條到第十六章之一第236條,都找不到對對價性交易處罰條款 不過!你(妳)別高興的太早,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是有規範也有罰則的
所以!你(妳)在使用通訊軟體交友的時候,注意自己的用字遣詞 不過!我很納悶,台灣宣稱是一個禁娼的國家,現在「社維法」規定娼嫖都罰,「性專區」除外
但是性需求是正常的社會現象,這是無可防範的,那麼如何解決性需求的問題?
有!政府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有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那麼!我在這裡請問各位直轄縣市的首長大人,我需要性發洩
~台灣「性交易專區」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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