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17-6-17 15:17 編輯
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2
以前長輩常說的一句話「你會大,我會老」,長大、老矣、這是人一生中不變的規律 年幼的你,受到長輩的扶持而成長,而當你成長後,而扶持你的長輩卻已老矣
在經濟許可下,或許你能將你的長輩安排很妥善的照顧 但是一些比較弱勢的又該如何呢?
政府在照顧老人這個區塊,是有許多福利措施不勝枚舉 本文先僅就「老人健保福利」跟「老人長期照顧」這兩個議題漫談
首談老人健保問題
政府規定:
自105年1月1日起,凡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 年滿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市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未滿70歲之老人,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滿70歲以上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二) 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查無報稅資料者 (三) 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12%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自符合資格之次月起,補助健保費自付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第六類地區人口(目前為749元)。
符合以上資格者,經申報為受扶養人,其健保費自付額補助標準,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定之。
註:1. 第二項以最後附則解釋,老人被申報為被扶養人,因此與扶養人所得合併計算 也就是說,扶養人在申報老人為被扶養人後,其所得稅率在5%以內都可申請 註:2. 第三項解釋,老人被申報被扶養人與扶養人所得合併計算後,其所得稅率為12% 老人如果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也被納入補助範圍 註:3. 本項福利措施,每年由管轄縣市政府社會局每年依健康保險局名冊,符合者自動列入 註:4. 本項福利措施,雖說由管轄單位自動列入,但是我周遭有許多朋友長輩符合條件卻未被列入,只得主動申請
次談長期照顧問題
政府「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在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通過,並在6月2日公布 每一項法規都有它的施行細則,以便體現所制訂的法規實行規則及範圍 以下就「長照法」摘錄重點,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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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 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三款之服務。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 |
| 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必要之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醫事照護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到宅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 |
| 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心理支持服務。 七、醫事照護服務。 八、交通接送服務。 九、社會參與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 |
|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餐飲及營養服務。 四、住宿服務。 五、醫事照護服務。 六、輔具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送醫服務。 九、家屬教育服務。 十、社會參與服務。 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 |
| 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應於長照機構前冠以該政府機關(構)之名稱;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長照機構應於其場所,以明顯字體依前項規定標示其名稱,並應加註機構類別及其服務內容。 | |
| 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之名稱。 | |
|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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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摘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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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
|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 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 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 前項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 第一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 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 二、家庭托顧: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往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住所,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機構住宿式以外之住宿服務。 四、團體家屋:指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之服務。 五、小規模多機能:指配合長照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 或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之服務。 六、夜間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夜間住宿之服務。 | |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公立長照機構,指由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設立之長照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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