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 看著熱情不在 你永不再回來 你是我的命脈 是給我最大的傷害 天已塌了下來 我想你已明白 OH 你說要離開 我會把你埋起來 控制不住的我 我也沒想太多 抱歉這太過火 不知道應該怎麼說 原諒我這樣做 是不想讓你走 OH 你說要分手 我也請你別怪我 我拼了命奪回你的心 卻被你認為我有病 吃安眠藥或鎮定劑 才勉強能夠被你馴 當初你期待的HOTLINE BLING 現在我打你都轉語音 只好歇斯底里對待你 讓你知道 WHO’SYOUR KING 躲避我所以你不斷往前跑 把手機關機逃離這裡帶上了行李包 不管你躲到哪裡 我都一定會繼續找 沒有和平分手只有你死我活你知道 不應該拿刀割了你的脈搏SORRY 我真的錯了 喝醉了拿酒瓶砸你的頭SORRY 我真的錯了 吵架後推你下樓 SORRY 我真的錯了 這些我都曾想過 因為愛你才這樣說的
以愛為名的暴力『親密關係暴力』 在浪漫關係中,過度的控制與攻擊行為,包含了言語、情感、身體與性等等方式,或以綜合方式出現,此種暴力行為比一般暴力行為的再犯率高(約26%),並且會越演越烈造成更大的傷害,常見可分成4種形式: 1. 高壓控制:限制行動自由,掌控行蹤,質疑對方的忠誠度,禁止與他人聯絡。 2. 情緒虐待:透過言語謾罵羞辱對方,故意破壞對方的重要物品或寵物,或恐嚇將對其家人 或子女不利,企圖自傷身體或自殺,讓對方生活在恐懼不安之中。 3. 性暴力:違反意願以各種形式強迫進行性行為、性虐待或拍性愛影片。 4. 肢體暴力:對身體直接攻擊,例如掌摑、拳打腳踢、持器械攻擊(拿刀追殺),潑灑有毒物質。 重點是在面臨感情變化或關係結束的時候,可能是最容易引發暴力的危險時刻,因而發生嚴重的分手暴力或情殺。 台灣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的國家。 2007年修正家暴法將『未婚男女的同居關係或同性戀關係』納入聲請保護令之對象。 2015年家暴法修正條文案,家暴法修正後第63-1條被稱為『恐怖情人條款』,將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列為被害人,『可聲請保護令,不再限制雙方要有同居之事實。』
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的加害人,是不分性別、種族、階級、職業、教育程度...換言之不論是男性、女性都可能是加害人,不論是警察、醫生、老師等職業都可能是加害人,不能說家暴加害人都是中下階級、教育程度不高的錯誤刻板印象。 所以面對暴力要勇敢說出來,不要隨便容忍,不要讓暴力合理化,讓國家、社會大眾、親人朋友一起來支持陪伴,不要讓遺憾之事再度發生,才不會悔不當初。 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記得一定要報警,不管是備案紀錄、報案紀錄、陳述書或製作筆錄等,都有利於後續司法程序舉證,得到最有利的判決。 其實寫這篇文是因為今天跟某女神約會時聊天聊到過去經歷,回家時湊巧聽到玖壹壹「恐怖情人」這首歌,一時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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