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23-9-27 12:09 編輯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
訴訟可分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大類 :
一、刑事案件:例如!偷竊、傷害、謀殺- -等,多數涉及個人或群體或和國家利益與安全有影響者 所以!刑事訴訟是由國家執行起訴的,即所謂的「公訴」 (非告訴乃論)
公共危險也屬刑事案件(近年來酒駕肇事頻傳,故!酒駕超標也列入為公共危險罪)
二、民事案件 : 例如!債務、合約糾紛- -等,是關乎個人或個別團體的利益 所以!民事訴訟是由被害者提出告訴的,即所謂的「告訴乃論」
因此!在刑法與民法制訂後,衍生出執行規範,也即「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
但是!有些事件,是可以牽涉到民事和刑事兩方面的
例如!毆打事件,傷者可以報警,警方在調查後可以決定告發行兇行為人
然後由檢察官進行偵查、起訴,傳訊被告人到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之後由法官認定案情輕重來判決起訴(當庭羈押或交保),或!不起訴處分
很多的民事告訴狀,都會提到「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這只是一個威嚇的名詞
在法律的界定下,刑法只有檢察官才擁有「追訴權」,而且是有時效性的
而刑事訴訟狀也常會提及「保留民事追償權」,這種也是一種恫嚇的名詞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有被損及財產、精神等等損失
是要向民事法庭另狀提告要求「請求權」
以下的解說或許會更清楚些~~~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被害的一方是沒有操縱控訴訟權力的
我們以「傷害罪」做例子
在報警立案之後,警、檢介入調查
被害人在整個案件的偵察、審判過程中的參與,便只限於在做控方的證人
在另一方面,被害人因此所蒙受的損害
例如!因傷而不能工作,這金錢上的損失,以致身體和精神上的痛楚- - -等
這都可以用民事訴訟法另狀告訴法院聲明「請求權」,向加害行為人索取賠償
這在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比較能操縱控訴的進展
如果加害行為人願意作出合理的賠償,原告可以撤消控訴
法院也因為加害行為人的善意,在刑事案件中做出較輕的判決
相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沒有權取消控訴
而且,一旦被檢控官傳訊出庭作證,被害人如果拒絕,可以被判藐視法庭罪
由於刑事案件是由國家主張控訴,所以!被害人無須聘用律師,控訴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
反之!民事案件是由被害方提出告訴(原告),所以必須負責起訴律師的所有費用
但是由於法庭只可以按照訴訟標的裁決訴訟費用,這方面的賠償一般都是不足的
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所有的一切行為都有法律規範著
最基本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這個法規常用在人與人發生糾紛時,糾紛發生後,如果雙方三言兩語握手言和
那就不了了之,那如果不能呢???
昨日,有版友問我,與鄰居因為菸味造成他的困擾,該如何處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定義,雙方無法溝通,也無法解決問題時該如何?
那就先用溫和的手段,先由鄰、里長介入協調, 那如果協調不成呢?
那就舉發報警,讓由擁有「警察權」的人介入調解
國家各司公務單位,對舉發都有「應當受理」、「應當回報」的規範
當然!在做這些動作之前,一個至關重要的手段必須做 ----
首先!要把「理」站住了,蒐證是至要的手段
如果必要提出告訴,告訴方是負有舉證的責任
所以!上列的一系列的必要手段
會累積成為法官在裁判上對你有利的「自由心證」
在法律的專用名詞,它的解釋往往令你出乎意料
「兩造」這很容易懂,就是指原告與被告雙方
但是!如果我說一個判決書常常看到的
「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從字義上看起來,好像關錢不關人,這樣想你就 錯了!
這個「得」它唸 ㄉㄟˇ,在字義上解釋是「應當」、「必須」
可是在法律使用上,它卻賦予檢察官的權力
檢察官可以讓你易科罰金,也可以不讓你易科罰金
這種案例,針對奸商惡霸,大家前幾年應該看過新聞報導過
法律太冗長無趣,想用的時候才會方恨少,暫時先寫到這裡
有空再談談,一些你必須知道的日常生活起居相關法規
活學!活用!希望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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