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23-9-1 08:07 編輯
~~~ 解析 033事件所延伸的法律問題 ~~~ 2023.08.29.
一個衝突事件的發生至少會有兩位或多位的當事人,而這件事情正向浮出水面的當事人只有兩位,只是…隱性的當事人不知還有多少。
既然所謂「隱性」,在沒證據下我就先撇開不論,只來談談浮出水面愛恨公子跟林珊珊這兩位當事人。
現今的社會網路發達之快,讓政府制定的法律似乎有一點跟不上,但是,您也別認為躲在網路後面發出不實言論就不會遭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網路管制政府早就有制訂《網路世界言論自由與規範方式 註》。
一個網路暱稱的背後代表著一個自然人,網路只是工具,而使用網路這項工具背後的自然人,就要為網路暱稱在網路所有發出的言論負責。
愛恨公子?我不管您在網路世界是叫愛恨公子或是東方樂論壇站長,在網路世界背後您的自然人身份就是陳00(以下論述簡稱甲方)。
林珊珊?我不管您在網路世界是叫林珊珊或是is1313,在網路世界背後您的自然人身份就是劉00(以下論述簡稱乙方)。
整件事的起因都是林珊珊一段在群組的對話,這事件始末真相都公開在東方樂論壇…
在這兩篇由甲方當事人分別發表後,我很期待著乙方當事人也出來提出反駁。
很失望的並沒有,有的只是乙方用is1313網路暱稱,在東方樂論壇公開亭用無證據放話的方式回應。 (這些公開亭的留言記錄都呈現在《愛很公子暈船》那一篇)
說到東方樂論壇公開亭,我不得不提起在東方樂論壇暱稱desperador這位,我不知道您在什麼依據之下,在東方樂論壇公開亭公開質疑愛恨公子白嫖?
沒知識至少要有一點點常識吧!
我在前面說過,網路暱稱背後都有一位自然人,在沒有真實證據下公開指責他人是要背負《刑法第 310 條-1》的責任…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或許您會辯說…這是言論自由…我告訴您,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
言論自由的內涵與範疇,是一個非常龐大而且複雜的議題,但是其中一條最重要的言論紅線是「妨害名譽」,也就是上述我說的刑法第 310 條。
我只能說…您在沒實質證據之下提出質疑「愛恨公子白嫖」,您已經踩到言論自由的紅線,侵犯到愛恨公子陳00先生的名譽權。
每個自然人從呱呱落地在法律上自然產生人格權和名譽權,那我就來談談什麼叫做名譽權?
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名譽權是維護個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權利。 只要不法的行為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會成立侵權行為,不需要廣泛傳佈到社會,只要使其他第三人知道,就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請您記住,只要有第三人存在的網路場所,它在法律上都被承認為公開場所,也就是說,您已經涉及在法律上所稱的「公然」行為。
話說…
乙方這位林珊珊或是is1313抑或是劉00小姐,既然您在公開亭說到要提告甲方,當然甲方也由不得他閃躲,必要時他也得應訴。
不過,在這裡我善意告訴您訴訟的要領…
訴訟之道,為真不破 、舉證之舉,為實不敗。
這也就是我們法律人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說,訴訟打的就是實質證據而不是空口白話,誰主張誰舉證。
您回頭再看看,在群組由您發出的那段話(截圖在狼皇發表《愛恨公子白嫖??》那一篇),您再對照我前面對desperador所發出的警告,您是不是也已經涉及到「公然侮辱以及毀謗」?
根據刑法第309條之說明:一、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二、以強暴行為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施行處罰。其成立的構成要素,主要還是會依據其語氣、說話脈絡與整體情境為主要考量。
據悉,您把那張截圖已經散佈在各line群組上,或傳播給第三者,那您又跟 desperador 一樣觸犯《刑法第 310 條-1》。
您先看看自己手上的實質證據夠不夠再提出,夠證據的話,請您不要客氣一棒就打死他,我也很恨在這個圈子白嫖的人。
而我已經檢視過甲方陳00先生手上的證據,除了陳先生用愛恨公子名義發表的《愛恨公子暈船》文章中所提列的證據外,他還有很多實質並且很充分的證據。
既然您在公開亭說到要提起訴訟,那我就不方便把甲方擁有的證據告訴您,我能說到的就是在狼皇已經發表的《愛恨公子白嫖??》 文章中所提到的監視器。
一般正常人大概都會同意狼皇在文章裡所主張的…
「一個在家裡的陽台、天台、樓梯間、大門口、客廳裝設監視器的女人,姑且還可以說是為了防賊防盜。 但是在臥室也裝還對著床照的監視器???」
既然狼皇已經說破了陳00先生手上所擁有的這項實質證據,而我也的確看到這個實質證據,那我就不得不來問問您了…
您在公開亭也公開說過,您的監視器是24小時運轉。
哪…其他的我不問也不方便問,我只請教您,那支對準床的監視器做什麼用?有錄到什麼?方便公開嗎?
我知道您絕對不會公開,或許您甚至會開罵… 你管老娘裝監視器幹什麼用,錄到了什麼 …
對!您現在可以不說,但是,既然您要提出訴訟,我善意的提示您…
依據《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在訴訟過程中甲方一定會把這個實質證據提列出來,在法庭上就由不得您不說。
這也是您從事這個行業常常會遇到,被客人偷拍的不良行為。
您覺得您挑起這件事這種行為好嗎?很棒嗎?對您會很有利益嗎?
我身為一個法律人很不贊成為一點小事興訟,但是也絕對不怕應訴,要不然我就要餓肚子了。
雖然甲方已經做好準備,委託我為訴訟代理人,但是,整件事我建議您,和平落幕就此打住最為上策。
但是要和平落幕也要有儀式,總不能在毫無證據放完話就一了了之,就像車禍和解也要有和解書,我認為您私下跟陳00先生協商出一個解決的方式。
一旦您興訟,那我就不客氣的來賺這筆代理費,雖然它只是友情價,但也不無小補賺個外快。
在法庭上也請您不要怪我下死手,畢竟訴訟代理人有責任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我發這篇文章的目的,您可以當成一個建議,也可以當成要發律師函的前兆。
總之,我替甲方釋出善意,決定權在您的手上,由您的智慧做決定。
因為甲方目前在整件事是被動,但是,透過法律手段也可以把被動轉化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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