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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9 2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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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17-8-30 07:37 編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為何修法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這個在我「18禁宣告警語」一文已經論述過
而現在警察在偵辦此類案件,為何捨棄「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採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性交易必須有一位實體的「交易者」才能立案
警察在偵辦這類案件,對「未成年交易者」又必需採取保護措施
辦案時就顯得綁手綁腳,取證不易
性剝削的定義又是什麼?
廣義來說,一切與兒童及少年為對象的色情活動記錄都涵蓋在內
如此一來,因應現在的各種電子通訊及交友網站
兩者相較之下,性剝削比性交易取證來的容易多了
又不必出外勤,在辦公室吹冷氣就可以單方面取證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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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記憶,年老的回憶,諸事順其緣,輕鬆又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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