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22-6-11 21:05 編輯
~~~ 淺談網路分級和兒少條例以及媒介性交易~~~ 2022.06.11.
科技的進步與網路的發達,速度之快遠遠超乎你我在現實生活中的想像。
二十年前…十年前…或者更近一點五年前…誰能想像得到,所有的資訊在網路上唾手可得。
網路上的使用早已成為現代人的日常,以前還需要靠電腦,現在人人手上一支手機,網路無處不在。
前幾天在群組,有一位十幾年前就玩論壇的前輩,忽然發出說「發文前用警語沒用!」
我當下傻眼,這位前輩聽說他玩成人論壇十幾年了,是他不懂法律?還是不懂成人論壇對未滿18歲應該做必要隔絕?
我國政府對網站分級早已經未雨綢繆,在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三項已經明文規定,這個辦法因時代變遷,也適用於網路分級制度,在民國94年10月25日網路分級正式上路。
只是網路在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把它簡化成限制級、輔導級和普遍級三個級別,只要是網路電子信號所發出的訊息,都在這三個級別範圍做分級管制。
一般未涉及未滿18歲不宜觀看的網站都屬於普遍級,網站平台任你隨便貼文,有第三者在場和網站平台都是一個公共場所,只要不涉及謾罵或公然侮辱。
但是,一但網站內容有涉及未滿18歲不宜觀看的內容,就必須依照法規做必要的隔絕,這種隔絕也就是網站的免責聲明。
限制級標示+過濾,兒少上網無憂慮-94年10月25日網路分級正式上路。
但是,東方樂論壇並沒有在會員進入時設置這種訪問問答,因此只能在不適合未滿18歲觀看的圖文前加置警語,依此作為免責聲明。
在網站管理者或發文者立場,進入網站訪問哪知道誰是未滿18歲或已滿18歲,只能遵照法規做一個隔絕措施,以確保平台和發文者免以被追責。
或許有版友察覺到,一般我們常用的Google搜索,當你搜索到有涉及18+,它也會跳出提示…
在群組我跟這位前輩經過一番論證,原來他被法院判刑三個月,原因不在警語,而是他在文章中涉及到媒介性交易被警察釣魚了。
哪…現在就來談談兒少條例警語和媒介性交易的分別…
網站在訪問的18+問答和文章前置警語,這都只是在防範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只要涉及未滿18歲才適用這個條例,至於成人性交易或媒介性交易,這另有法規處理。
我國目前並沒有禁娼,只是要在「性交易專區」才是合法。(筆至此處不禁莞爾,台灣有性交易專區嗎?)
顯而易見,那些茶莊透過各種管道散佈的訊息,都屬於媒介性交易的違法行為。
法規是政府經由立法制度訂定的,我們身為老百姓只能遵守,在刑法231條中很明確的規定…
所以,它並不允許您在文章中散佈媒介性交易的訊息,這也是東方樂論壇一直在禁止,發文者在文章中有聯絡訊息的原因。
這位前輩還說「可能我長的沒有法官的緣吧」
在我看來,地檢署檢察官對您太好了,您的法官緣帥爆了,當年檢察官只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給您偵辦,法官也依照檢察官提出的公訴判決。
註:《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民國107年修訂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哪…在生活中總會有配偶之外的性需求吧?沒配偶的更需要,那該怎麼辦?食色性也,有需就有供。
普遍之下每個國家都一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因此個人工作室、半套店紛紛出籠,而半套店的店家雖然也都打著0.5合法的服務,但是有需求的人都知道怎麼找發洩的管道。
至於合意的性交易在刑法從第十六章第221條到第十六章之一第236條,都找不到對有對價性交易的處罰條款,因此刑法管不到之下,遇上的多數都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但是,媒介性交易和妨害風化都屬於刑法的範疇,觸及到刑法和兒少條例都會留下前科記錄。
而被警察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置是沒有前科紀錄,請分清楚也請多瞭解,避免誤觸法網。
這位十幾年前玩論壇的前輩也剛加入東方樂論壇,以上論述如果有錯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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