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19-2-7 20:43 編輯
以下內容18 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或刪除此訊息)!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
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三款所稱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以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定電子訊號,包括全部或部分電子訊號。」。請讀者自重!
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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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權利要知道 之警察釣魚~~~ 2018.04.28.
(本文文字有一部分摘自網路) 作者聲明:本文僅僅是在解說法律規範黑與白的界線,並無教唆犯罪之意圖。
最近有幾位版上女神私下賴我,問題五花八門,有的到現在在手機預防兒少條例的警語都用錯方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警語在手機上如何使用?」
「被警察釣魚給抓了要如何處理?」
「被以性交易偵辦該如何處理?」
「被假警察勒索該如何處理?」
我只能說,這些女神們真的很懶,既然要進入這個行業,在相關粗淺法律上應該有所認知 這些文章在東方樂論壇版上都有,就是自己不去看,卻道聽途說而致延誤正確的處理方式
當然!首先自己要有健全的心理建設,才不會怯弱的無法去應對事實 怎樣才有「健全的心理建設」?那就是您要去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所謂 知者不懼,知道一些最基本常識您才知道該如何應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的解說,在論壇版上已經早有文章
關於兒少條例18禁的問題在此再重複一下重點…
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緣自民國 84年實施「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依據大法官民國85年7月5日釋字第407號解釋文其中一段文字中演變而成
『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 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又因大眾普遍認為對於刑法第235條有違憲爭議 大法官又在民國95年10月26日釋字第 617 號解釋文進一步充分說明
而且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引起違憲爭議時 大法官也在民國96年1月26日釋字第623號解釋文做出說明
這些解釋文都做出相當明確的說明
「任何文刊物品對於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只要做出有效的隔絕,對成年人是可以公開的」
二、 在這個日新月異的年代,以前手機、網路、 skype 或聊天室,改變人與人的溝通方式 而現今的 line、wechat 手機通訊軟體更加方便,也因此以前的律法已滿足不了對行為人的規範
也因為如此,特別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改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新條例在民國106年1月1日實行,新法上路舊法廢除
三、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有何分別?
檢警在偵辦妨害風化的案件,最困難的就是取證的過程,尤其是對個人行為的性交易案件 舊條例警察偵辦過程中取證困難,錄音檔在法院無法成為直接證據,偵辦過程需與偵查對象實體接觸取證
而新條例則不然,只要您在 line 或 Wechat…等等手機通訊軟體的動態或聊天有涉及18禁 的圖片或文字 只要是「電子訊號」所傳播,白紙黑字或彩色的更好,直接截取,即可當成直接證據直接偵辦
對已滿18歲如果有犯罪實證,也可以截圖當直接證據,這種「電子訊號」大大改善警方辦案取證的方式 或許您會認為網路只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用的是匿名,能找得到您嗎? 您放心,電信警察只要跟著您的IP位址,不管您的IP位址轉幾個地區,絕對讓您露相
四、 我看過很多女神,把連寫真照都沾不上邊的照片也都打上18禁,或者是打上一個18禁的警示圖案
我就納悶了,一張美美的照片您幹嘛打上18禁?這豈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另外!您在照片打上18禁的警示圖案,如果不加上文字說明,這個警示圖案是沒有法律上遏止的效力
以上是針對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所闡述的法治觀念,以下這篇文章就以上述三個問題來探討…
1.「被警察釣魚給抓了要如何處理?」
首先來談談警察釣魚的合法性及非法性的分別…
或許大家對「警察釣魚」的手段是否合法有所疑惑,這個問題在我國警政單位都早有定論
依據「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333號」,以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文提到
「警察釣魚」非法與合法大致分成兩大部分
非法: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 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 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應該不承認有證據能力。
合法:是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用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 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
在瞭解「警察釣魚」非法與合法之間的屬性後 那您的手機在現今的所有通訊軟體中所PO的圖文,對於敏感的字眼是否要注意?
譬如:約會、愛愛、按摩、抓龍筋、K/H/S...等字眼是不是不應該出現在您的手機軟體PO文中
那該怎麼發???我截兩張對比圖,僅供您參考
上面那兩張圖假使警察要釣魚會找誰?很明顯吧!
上面那兩張圖假使同時被釣到,誰比較容易脫困?很明顯吧!
假使有陌生人在通訊軟體取得您的資訊,加了您,跟您聊天 在聊天時問了一些奇奇怪怪的問題,並且有意無意的把您們的聊天導向性交易方面 這時候,我勸您,放掉他,切斷跟他的聊天,封鎖他
「寧可錯殺一萬,也不引狼入室」
不幸您中槍了被便衣警察盯上了到「貴府」臨檢,那該怎麼辦?
首先!您要瞭解您在司法上的權利!
一、 請對方出示「警察服務證」,不僅僅要對方出示,您還有權利要求接過來檢驗是否是真證件或是假證件 您還可以要求打電話到他的服務單位去求證,別害怕!他們是人民的褓母 如果他不讓您做求證的動作,您可以拒絕配合調查 (最好能找機會悄悄的打開您手機的錄音功能)
(這張只是示範圖,各警察單位服務證或有不同圖樣,但是每一張都一定有核發單位的鋼印)
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製作筆錄時要堅持原則,不要被恐嚇利誘,你認為該答什麼就答什麼 製作筆錄時一問一答,不必與警察爭辯,遇到敏感問題:「這個問題在補充時做說明」
最重要的是筆錄做到最後警察必須要問你一句:
「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這時候就是您爭辯的最好時機,針對剛剛沒回答的問題提出對您有利的說法
如果沒問您「有無其他補充意見?」,太好啦,違反程序,這是一份無效的口供 請您記住筆錄的時間,以後可以調閱監控錄像做為反證。沒錄像?太棒了!還是違反程序
很多律師為什麼連表面犯罪證據確鑿的官司他們也會接,因為他們打的就是「程序瑕疵」 每一個案件的偵結文書,是容許雞蛋裡挑骨頭的,只要您有辦法把它挑出來
所以!請記住以上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但是您的說詞要負舉證的責任
無論警察怎麼恐嚇、欺騙、利誘,不要六神無主,一定要堅持自己的權利 除非他把對您有利的事實補充陳述寫上去,否則絕對不要簽名按押,口供是一份絕對的直接證據 如果並無實質直接證據可要求警方立即釋放,如果因此移送地檢署的話
在法官判決無罪時,您可以對警方行使「刑法第125條」之告訴 刑法第125條並無全部授於警察權力,刑法第125條對警察濫權是有約束力的 刑法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2.「被以性交易偵辦該如何處理?」
遏止性交易跟妨害風化,在我國刑法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它的規範概述以及罰則 可是!在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從該章第230條到235條,都看不到合意性交的規範以及處罰條款
翻遍過我國刑法跟民法以及各種訴訟法規所有條文,都沒有一條法規跟性交易有關
但是!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篇總則之第二章「責任」
第 18 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篇分則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請注意!所謂的公共場所也包括能讓第三者可見的「電子訊號」
所以!您不幸中槍被移送或函送地方檢察署偵辦時,您也不要心慌 到了地檢署也是一樣,如果檢察官要求你在派出所所錄的口供,翻改口供認罪,千萬不要答應
比如他說:「你不照我這麼講的話,我就把你羈押禁見,求處更重的刑責。」您千萬不要聽信這種狗屁話
羈押禁見必須有一定它的要件,而且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開羈押庭,並且必須經過法官裁定同意才能羈押 所以!檢察官只有向法院聲請的權力,並沒有直接行使執行「羈押禁見」的權力
除非你是開應召站或販賣人口或有逃亡嫌疑,否則單純的性交易是不會被羈押禁見的 檢察官的偵結文書是有權力向法院請求「求處更重的刑責」,但是!法官是憑證據判案
在其他網站有看到這一段話…
最後!奉勸各位親愛的網友還是避免觸犯法令,只是孤男寡女畢竟不是和尚尼姑, 七情六慾高漲,寂寞難耐時,千萬千萬要記得,一定要走在合法的法律範圍內。
這一段話真的是內行人說的外行話了,只要是人,不管男女一定有性需求,可是…
真正合法的性交易場所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篇附則裡的第91-1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有誰能告訴我,在台灣各縣市有「性交易專區」這個地方嗎?筆走至此,應該不用我明說了吧!
政府既然無法依法設置「性交易專區」,哪來的性交易入罪化?最後這只是行政裁罰的問題
3.「被假警察勒索該如何處理?」
警察用釣魚手段它是有程序性的,只要程序上出錯,那他所取得的所謂證據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警察釣魚手段千變萬化,但是再怎麼變,萬變不離其宗,必須遵守取證程序,我略舉一個例子做說明:
一、 真正的便衣警察貼身取證,衣服再怎麼脫都不能見肉,只要見肉那就是非法的誘導性犯罪取證 (所謂見肉,就是上身最少要穿內衣,下身最少要穿內褲,所以根本沒有用保險套當證據這一說)
二、 真正的便衣警察會依照您的方案進房先付,便衣警察給錢只要您接過手,您就中槍了,為何? (因為他給您的錢裡面有一張是有特殊記號,那一張鈔票就是直接交易的證據)
三、 真正的便衣警察更是不會要求您私下給錢或拗砲來銷案,用這種對價銷案方式是違法的
四、 當然!不僅僅是我上面說的這些方式,其他的方式需要用您所知道的知識去辨別
既然知道真正警察大約的釣魚手段,當然!有以上所說的反常現象大致上可以判定為假警察
說是假警察倒不如說是無賴或人渣,被這種人盯上了的確很煩,但是只要您的心理建設足夠也並不是無法破解
一、 首先請他同時出示警察服務證及警徽並檢查證件真偽(最好能找機會悄悄的打開您手機的錄音功能)
二、 如果他取證方式已經超出以上所說的合法程序,別怕!請您直接告訴他您要打110報案
三、 就如我以上所述,性交易只是行政裁罰問題,而且是男女都罰
四、 如果對方要求私下以金錢來交換銷案,對方已經觸犯了涉嫌勒索及詐欺罪嫌 勒索及詐欺這是刑事案件,我敢打包票,對方絕對不敢讓您報警來處理
五、 既然被這種人渣盯上,也不要激怒對方,我建議您休息幾天
我寫這篇文章,除了就我本身所知領域外,還要找資料以及查證,相當費時耗力,希望對您有幫助 當然!前提是您要肯花點時間去看完它,包括連結文章的部分,否則一切都是白搭
附言:這篇文章只是在我的認知範圍完成,如有不足或遭遇情況不同,歡迎版友在樓下留言補充
本文作者聲明:
本文或許有人認為已經構成「教唆犯罪」,對不起!此文並沒有教唆對象,此文僅僅是在解說法規黑與白的界線 本文如果有涉及法律責任,由作者則全權承擔,與本論壇無關 本文作者將版權授於東方樂論壇,歡迎轉載,轉載者必須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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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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